变更公告
萍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39辆报废公交车回收项目中:
二、投标人资格
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变更为:
二、投标人资格
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定条件:
(1)投标单位必须是萍乡市的合法企业单位。
(2)中标单位拆解报废车辆必须在萍乡市内,注销车辆行驶证在当地车管部门。
招标文件中:
七、谈判内容 增加第5点
5.中标单位拆解报废车辆必须在萍乡市内,注销车辆行驶证在当地车管部门(提供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