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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管理办法

萍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级路线管理办法

一条为规范公交线路管理,培育线路团队精神,打造精品线路,提升线路优质服务水平。制定《萍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级路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等级线路评定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凡线路开通运营满半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线路均可申请等级线路评定。

第二章等级线路标准

第四条等级线路分为一星至三星三个等级,实行逐级申报,逐级评定。

第五条等级线路根据线路营运时间、配车数、道路状况、客运量等划分为三个类别;不同类别的线路在交通事故、违章违纪率、有责投诉设置相应的考核分值。线路分类由生产经营部牵头确定。

第六条一等级标准:

1.达到总公司规定的乘客满意度调查标准。

2.出勤率达到85%(含)以上。

3.营运公里完成率达到85%(含)以上。

4.驾驶员营运服务操作规程、车辆日常例保、车辆卫生合格率分别达到80%(含)以上;首末站点管理质量检查平均达到85分(含)以上。

5.无违法和严重违规现象。

6.违章违纪率根据类别分别不超过5%、4.5%、4%。

7.2.5万元(不含)以下的有责上报事故(含车内客伤事故),根据类别分别不超过3起、2起、1起。

8.无新闻媒体批评或负面报道。

9.投诉根据类别分别不超过3起、2起、1起。

10.线路驾驶员挂星率达到80%(含)以上。

第七条二等级标准:

1.达到一等级标准。

2.出勤率达到90%(含)以上。

3.营运公里完成率达到90%(含)以上。

4.违章违纪率根据类别分别不超过4%、3.5%、3%。

5.一万元(不含)以下的有责上报事故(含车内客伤事故),根据类别分别不超过3起、2起、1起。

6.有责投诉根据类别分别不超过2起、1起、0起。

7.线路总能源消耗不超定额。

8.驾驶员营运服务操作规程、车辆日常例保、车辆卫生合格率分别达到85%(含)以上;首末站点管理质量检查平均达到90分(含)以上。

9.本线路驾驶员挂星率达到85%(含)以上,并有2%(含)以上高等级驾驶员。

第八条三等级标准:

1.达到二等级标准。

2.出勤率达到95%(含)以上。

3.营运公里完成率达到95%(含)以上。

4.违章违纪率根据类别分别不超过3%、2.5%、2%。

5.无有责上报事故(含车内客伤事故)。

6.线路总材料消耗不超定额。

7.驾驶员营运服务操作规程、车辆日常例保、车辆卫生合格率分别达到90%(含)以上;首末站点管理质量检查平均达到95分(含)以上。

8.无有责投诉。

9.本线路驾驶员挂星率达到90%(含)以上,并有5%(含)以上高等级驾驶员。

第三章运作程序

第九条等级线路评定按照申报、审核、检查、评审、批准等程序进行。

1.申报:由线路所属营运单位向总公司等级线路考评组提出申请,提交《等级线路申报表》,并提供申报前1个季度的有关资料(员工出勤、实绩、奖惩等情况)。

2.审核:接受申请后,总公司等级线路考评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线路进行初步审核。

3.检查:对审核合格的线路,由三级检查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为期3个月的检查。综合成绩合格的线路列入评审。

4.评审:总公司等级线路考评组依据各项考核指标,对申报线路进行综合评审。

5.批准:评审合格的线路上报总公司星管办审核,提交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条获国家、省级荣誉的线路可破格申报三等级;获市级荣誉的可破格申报二等级。

第十一条等级线路申报、评定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等级线路考核以每季度为一个计算周期。

第四章等级线路检查及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三级检查机构依照驾驶员营运服务操作规程、车辆日常例保、车辆卫生、首末站点管理质量的标准,进行为期3个月的检查。

1.每条一等级线路的检查由各车队自查,全面覆盖,并建立台账,同时上报所属分公司。

2.每条二等级线路的检查由各营运分公司检查,覆盖面为60%,并建立台账,同时上报总公司等级线路考评组。

3.每条三等级线路的检查由总公司服务监察大队牵头检查,全面覆盖,并建立台账,同时上报总公司等级线路考评组。

4.检查覆盖面以线路人员数为单位。首末站点管理质量检查每月须两次(含)以上。

5.三级机构的检查结果次月15日之前须逐级上报星管办。并作为等级线路考核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考核依据:

1.《总公司稽查工作制度》;

2.《总公司营运管理规定》;

3.《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总公司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5.《总公司机务管理规定》;

6.《总公司年度生产计划指标》;

7.《等级线路乘客满意度调查》;

8.《总公司等级线路考核细则》。

第五章等级线路考核评定及奖励

第十四条总公司团委、教育培训中心每季度对各营运单位所属等级线路进行一次乘客满意度调查。采取站点调查、网络调查、跟车调查等方式,发放《等级线路乘客满意度调查表》。

第十五条劳资部依据当月线路人员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考核评定。主要依照《总公司等级线路考核细则》有关劳动出勤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部按照总公司审核、批准的行车计划,考核评定线路实际营运公里完成情况。主要依照《总公司等级线路考核细则》有关生产任务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党办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对各类媒体报道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服务监察大队依据总公司相关规定,对各类服务投诉进行考核认定。主要依照《总公司等级线路考核细则》有关乘客投诉责任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安全、保卫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对违法和严重违规现象、违章违纪、交通事故等进行考核认定。主要依照《总公司等级线路考核细则》有关安全行车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机务部依据总公司相关规定,对车辆日常例保、线路总能源、总材料消耗情况进行考核认定。主要依照《总公司等级线路考核细则》有关机务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等级线路奖励:

1.一等级线路的全体人员(驾、乘、调、安、线长和挂线领导)每季每人奖励100元;

2.二等级线路的全体人员(驾、乘、调、安、线长和挂线领导)每季每人奖励200元;

3.三等级线路的全体人员(驾、乘、调、安、线长和挂线领导)每季每人奖励300元。

第六章等级线路管理

第二十二条等级线路实行动态管理。

1.等级线路检查考核过程中,当月考核低于相应等级指标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等级线路季度综合评审,未达等级标准的应予降星或撤销等级。同时不受逐级降星条件限制。

第二十三条等级线路检查考核每季度为一个周期,审核批准后方可晋级。

第二十四条被降级、取消等级的线路,下季度可再次申报相对应等级。

第二十五条配车总数20台(含)以上,可报一星、二星、三等级线路,10台(含)以上至20台,可报一星、二等级线路,10台以下的线路可报一等级线路。

第二十六条等级线路当月定编车台数、人员数、等级、出勤、实绩等情况,由各营运单位于次月12日前负责上报等级线路考评组,作为考核与奖励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条线路,因运力运量、服务时间、劳动强度等不同的支线或区间线,应分开考核、分别评定。

第二十八条因线路调整、车辆变更、人员变动幅度较大时,线路的原等级自调整、变动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考核审定。

1.原线路因修路或线网调整等原因,线路变动幅度超过原线长三分之一的;

2.原线路车辆更换超过三分之一的;

3.原线路人员调整超过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九条等级线路标牌由总公司星管办统一设计制作,根据车型选择适宜的固定位置张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总公司星管办负责解释。